起诉离婚时,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开庭审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事实依据和解决方案,调解员总结双方的焦点和异议点,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无法调解的,法院会终止调解并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