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收买并毁弃被窃取的借条的定罪:债务人收买并毁弃被窃借条的行为,涉嫌侵占罪。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侵占行为也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典型的盗窃案件也可以是半公开甚至公开进行的;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唯一凭证的借条被窃后,借条上记载的债权能否实现已经不确定,排他效力消失,无法构成盗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