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自行组成。大部分情况下由股东担任。也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还可以从具备前述职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