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