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双重责任限制是指以两种标准确定责任限额的方式,可以根据“件”或者“重量”计算责任限额,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根据船舶吨位不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