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案件实行原则如下:

(1)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