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有:秘密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平等原则(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及时作出裁决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