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的处理是:婚前买进股票,婚后未加以管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购买股票的一方自己所有。婚前买进股票,婚后积极管理操作产生收益的,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权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