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未年报被列入异常的,可以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补报纸质年报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