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就应当在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终婚姻被撤销的,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