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法律规定中看守所收押规定

作者:tudishu2024-10-20 18:40100
以下人员,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