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