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不领取没什么影响,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即使领取了,也不影响下次就业,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第四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