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造房屋的,在房屋建成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行为成就时即房屋建成时。合法建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并且房屋应当建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