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业信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2、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