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双方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
双方提出了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还会经历三十日的冷静期,如果在此期间任意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无人反悔的,就应当在期满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