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抗诉决定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申诉时间、申诉事由等;申请抗诉案件的简要事实和判决结果;不予抗诉的理由,即为什么认为申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的决定;救济途径,告知申诉人如果对不予抗诉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