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刑事案件的撤案处理:
1、如果是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如果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即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其案件,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