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本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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