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非法占用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其他耕地的;
2、非法占用单种或合计5亩以上的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的,以及10亩以上其他林地的;或其中一项数量超过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