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有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主观上具有中止寻衅滋事的决意,客观上实施了中止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即成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