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的刑事案件中,也可以由检察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