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概念: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丧失商业信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