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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作者:anan9872024-10-19 12:0810
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如下: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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