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的标准: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作案: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法律依据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