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的立案程序为:首先,自诉人书写刑事自诉状,准备相关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自诉人起诉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要求的,人民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