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夫妻诉讼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有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