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一般为十天。如果当事人在辩护期间有正当理由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在障碍物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