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看守人员职责如下:
1、对侦查机关(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观察;
2、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控告,有权调取讯问录像,及时审查处理;
3、及时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
4、监督执行人员有无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违反法律法规传递信件、物品等渎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