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为:
1、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的个别文字上误写、误算;
2、诉讼费用漏写、笔误;
3、其他笔误或者遗漏。
不可以“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