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明需要检查的主要项目有病毒性肝炎、疟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等。完成体检后结果符合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提供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