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不应当羁押的,应提请办案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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