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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规定

作者:dong3332024-10-18 18:1667
人民检察院信访规定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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