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分别管理的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第一审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