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的,登报声明程序为向工商局提出补领营业执照报告(主要写明营业执照的遗失情况等);填写《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执照并声明作废”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