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口供还可以通过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定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没有口供但有其它能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的也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