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