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合伙企业除名的条件

作者:zuoanjiaoyui772024-10-18 05:2565
合伙企业除名的条件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等。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