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