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法律规定,规章需要解释的情形有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法律依据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