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监狱进行集训,然后由各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所辖监狱的押犯情况进行分配。
监狱的服刑人员一般分为:
1、特严级:余刑大于总刑期的五分之四,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小于1分;
2、严管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三,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2分;
3、普通级(又叫“普管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3分;
4、宽管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法筏瘁禾诓鼓搭态但卡二,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4分;
5、特宽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一,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4.5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既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一种封闭的公营造物。相比于社会其他成员,监狱在押罪犯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基于监狱监管的特殊性和封闭性,罪犯救济权的行使无疑受到很多限制。从某种角度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有利于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权的规范性与谦抑性。罪犯实施了国家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国家对其发动了刑事惩罚权,使其公民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但他没有因此丧失国籍和公民资格,依然是我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