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具体包含有:(1)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代表大会要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代表大会要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代表大会会修改党的章程;(5)代表大会会选举中央委员会;
(6)代表大会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