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人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可以去外地。
因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是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再者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罚,它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是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而采用。
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且与本案无牵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