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执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