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抽逃出资若是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