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有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