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续无法继续经营的,处理办法有:1、梳理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方案取得债权人和投资人的认可后,自主解散;
2、公司继续存续会对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利益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3、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具有一定优势,因为资金链断裂定陷入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盘活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