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一般情形下不会连带股东,目前企业股东履行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以及信用承担责任的,除去股东滥用权力挪动公司资产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失信主要是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影响,对于股东来说是没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