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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范围

作者:ssjiaoyu2024-10-18 02:0776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范围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以及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若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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