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界定挪用公款,可以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考量: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
2、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但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